农机局农业机械保险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本市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述机种的保费享受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40%,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40%,农机户自负比例20%。
第四条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按规定划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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