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执法质量,促进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局工作人员以及受审计局委托代行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执法时,故意或过失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审计局应认真追究本机关内发生的审计执法过错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上级审计机关有权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条追究审计执法的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局、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审计过错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抵制、打击和报复。
第六条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视为审计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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