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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工作底稿、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局机关审计复核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和局复核小组的复核。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局复核小组对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局复核小组对本局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复核。

第七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是否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二)审计工作底稿中实施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收集的审计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五)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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