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委员会农业规模经营制度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推进本区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确保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农业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
第三条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转费的最低指导价为: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800元。
第四条土地流转费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五条镇农业服务部门、村级集体组织是集体规模经营的主体。
第六条在相对稳定的农业区域,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组织以农场形式经营土地;在过渡农业区域和农田比较少的村,原则上由镇级农业服务部门以集体农场形式经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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