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二)农民自愿参加,个体、集体、政府多方筹资;
(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农民受益面;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四条凡户口在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和取得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三)确定年度收费补偿标准办法及有关重要事项;
(四)负责组织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与实施办法;
(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督导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行为;
(三)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裁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
(四)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工作,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及时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宣传发动工作;
(七)负责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审定。
第七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
(三)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八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资金的收集与上缴;
(二)负责受理医疗费用补偿的审核与上报;
(三)负责信息报表的报送,及时公布账目,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不少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可相应提高筹资标准。在农民自愿签订协议书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并在收据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后,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储存到指定的银行。
第十条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分别补助5元、5元、2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县财政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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