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委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人。
第三条责任追究是指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不是当事人,但负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而予以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职责、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而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应是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时段的领导干部和负责人,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及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和责任人不认真执行《责任制》和《实施意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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