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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大力引进符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4、博士后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生态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原则上可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

第七条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随调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已婚且配偶不在*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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