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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