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行非税收入收支统管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财政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中、省、市《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织部分,应当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收支统管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福利基金)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收入,抵押、估价入股收入、房屋出租、场馆门票收入);矿区和井区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属地方所有权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盐等资源的租赁或拍卖收入),外运资源的计划管理收入;社会团体会费(包括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收入);党政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单位所保留的银行帐户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一)**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在县农业银行集中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若确有必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政府非税收入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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