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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