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范围主要是指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生产以及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在农林牧副渔生产中从事科技开发、应用、普及、培训、推广、管理等工作;在农村第二或第三产业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拔管理,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分层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
(四)优先培养、优先选用。
第四条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农办、县人事局、发改委、科技局、农牧渔业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开拓创新,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愿意并能带动周围群众致富,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年龄在55周岁以下,近三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均可推荐为海安县乡村优秀科技人才:
(一)获得县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科技推广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一项国家专利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种植、养殖、建筑、加工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服务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在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三)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普及、推广、革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民营经济和民办科研单位中,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方法,使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并在所在地区名列前茅者;
(五)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新品设计等方面有一项以上通过技术部门鉴定,并正式投产,且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者;
(六)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在本县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七)在农村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科技素质,做出突出成绩,在所在地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八)其他依靠科技发展勤劳致富并带动周围群众致富,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未完,全文共3005字,当前显示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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