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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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