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持有非*市公安局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料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补贴;
(五)开展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辖区内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属辖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料的初步审核与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八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所组织的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其农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合法纳税的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建筑、汽车维修行业企业;
(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和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业;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本年度需按规定承担了培训费用,无欠薪记录,依法与所申报的农民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九条已取得市、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下列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的,其农民工学员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评估认定的a级职业培训中心;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条农民工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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