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部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对组工干部的管理,引导组工干部牢固树立“组织工作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培养干部爱岗敬业、认真负责、高效务实、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一步落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的相关要求,提高“双满意”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工作“零失误”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委组织部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成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组长,各副部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办公室。
第四条实行差错登记的范围。组工干部在工作中由于主观不努力而造成的较大差错、失误,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文件材料起草、印章管理、打印校对出错的;文件、信息及上报材料上报、送发不及时的;事情处理不妥当,发生失密、出现不安全事故和造成工作被动的;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差错登记不局限于部领导及全体组工干部的掌握和发现,同时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举报;不局限于即时发生,事后发现的一律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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