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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社会化,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划入或调入我市,原为省部委管理的在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地市工作期间,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2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或陕西省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陕西省技术状元”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的省级称号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国家勘察设计大师”、“陕西省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奖或优秀工程金、银奖的人员;获陕西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人员;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陕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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