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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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