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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归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挡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戈队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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