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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