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污染物总量监测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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