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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校外学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保证现代远程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依托在山东省注册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面向山东省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进行教学支持服务和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主办学校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为开展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

主办学校如依托其他单位建立为开展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的,该依托单位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门评估。

第四条校外学习中心的任务是。配合主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

第五条学习中心本身不是办学主体,不能自行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未经正式录取的人员就读。不能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与支持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

第七条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协办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习中心应具备带宽*以上局域网络系统,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每6名学生不少于1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并配备相应数量和档次的服务器。学习时间内,每2名学生不少于1台计算机。随招生规模扩大,学习中心应按此标准增加计算机数量,保证学生课堂学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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