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督导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一般兼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原则上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优秀处级干部中选派,也可以从退休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中选派,任期二到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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