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市财贸(金融)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贸(金融)办各科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市财贸(金融)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损害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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