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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按照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俱;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物资设备;

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㈢土地;

㈣家俱、图书资料;

㈤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㈥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㈠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㈡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㈠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㈡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㈢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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