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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市场。其范围包括:

(一)消费品市场;

(二)生产资料市场;

(三)生产要素市场;

(四)特种商品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市场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遵循“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多家兴办、工商管理”的原则,要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设置。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市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办的市场,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市场登记证》,

(二)县(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办的市场,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市场登记证》;

(三)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特种商品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分局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具备条件的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开办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单独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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