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使用、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六)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七)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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