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坚持科学地、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建立科学、合理、客观、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职称评审的权威组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包括:正高级评委会、副高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和初级评委会。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在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评委会的组建权限
1.高级(含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中级评委会,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数量较少的专业,一般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各市不再另行组建。
3.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建原则
1.按专业组建原则。评委会的组建,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组建。按专业组建确有困难的,可按相近专业组建。
2.同行专家评审原则。评委会委员必须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人选备案原则。委员人选必须是进入评委库人员,未进入评委库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4.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评委。
第五条评委会的组建方法
1.建立“评委库”。各级各系列或专业都要建立“评委库”。高级“评委库”设在省职改办。中、初级“评委库”设在市、县人事职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入库人选由专业部门推荐,或自荐并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进入评委库。评委库的人员数量一般应是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倍左右。入库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入库人员通知书。入库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一般不少于入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评审委员会产生方法。入库人员确定后,由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将入库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表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预选委员登记表》)按要求录入微机,并将软盘报省职改办。高级评委会开评前一周内,由省职改办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抽取本年度专业考核评议组成员,组成考核评议组,然后再从专业考核评议组中分别抽取评委会成员人选,评委会人选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初级评委会人选的产生方法,参照高评委会人选产生的方法执行。
3.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不得少于三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名。
4.评审委员会的批准。各级评委会人选产生后,按照评委会的组建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职改办批准,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到有关评委成员。评委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数量要求
1.高级评委会由17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得少于15人)。
2.中级评委会由15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1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少于13人)。
3.初级评委会由11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技术职务要求
i.正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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