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或依法受委托的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责任自负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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