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不含县五保中心的供养对象)。
第三条设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从统筹金中按每人每月1元(全年共12元,一次性提取)的标准提取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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