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审计署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要求,结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审计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市审计系统和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审计事项的决策,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从源头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重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定,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权。
(六)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秉公执法,严肃查处。对分管负责的处室和个人违法违纪和行业不正之风不得庇护、纵容。
第六条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副局长担任,机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干部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纪检监察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七条审计局党组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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