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全面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第三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四)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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