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国务院、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的年度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性质按产权证照登记为准,并接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八条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分别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的基础户型。回迁安置房屋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在基础户型范围内合理设计户型,面积上下浮动。回迁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布。
第九条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对棚户区内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搬迁时间确定: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的附属物等,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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