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信息审核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天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报所在天祝县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未完,全文共885字,当前显示2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