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互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尽力防止因病致贫,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工作。
县地税部门负责大额医疗互助金的征缴。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互助金的支付、结算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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