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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垃圾管理及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垃圾的管理、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参照《武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

拆迁和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含收集和中转运输费用。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垃圾处理(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华藏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配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县城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城垃圾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区域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可以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第七条县城垃圾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312国道以东、高速公路以西、铁路和供水公司以南、312国道界牌立交桥以北区域内所有单位、居民住宅、个体工商户及街道广场(不含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仙的个体户)产生的垃圾由县市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

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上区域以外及城乡结合部垃圾的管理清运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辖区负责组织督促所驻单位和居民搞好居民区、小巷道的垃圾管理工作。

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产生的垃圾由县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清运。

旧房拆迁、改造、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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