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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粮食经营者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二)粮食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三)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完整准确的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是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是否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或最低粮食库存数量,并服从政府的调控需要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地方储备粮经营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和省上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责任

(六)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一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程序。

(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和队伍建设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粮食政策和粮食流通业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培训并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在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行为以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经营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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