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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武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代理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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