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指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劝诫、警告。
第四条实施行政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加强教育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行政告诫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政策规定的;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事项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按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九)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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