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环境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5〕9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快形成“资金洼地”效应,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通过正向激励,逐步建立起以产业政策定位准确、国企改革规范合理、市场主体待遇公平、金融政策宽松优越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服务体系;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保障体系;以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完备、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真实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支持体系;以授权授信扩大、金融服务到位、融资环境改善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支持体系,全力构建“信用*、和谐*”,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考核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考核评价采用标准值比较法,定性考核评价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值比较法”是指将所考核的各项定量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计算出该指标得分的方法。标准值主要依据地区经济金融评价的有效信息以及有关行业资料的平均值或期望值制定。
本办法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地区经济、信用及金融发展的总体情况、未来发展前景等非量化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二)考核指标体系
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基础、企业状况、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司法状况、中介服务状况、金融发展状况、金融信贷资产质量7部分,涉及指标32项。按各项因素对金融生态的“贡献率”和不同作用强度,七类因素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分别设置为:经济基础环境10%,企业状况10%,地方政府信用状况10%,司法状况20%,中介服务状况5%,金融发展状况20%,金融信贷资产质量25%。
(未完,全文共2730字,当前显示8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