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委托和组织实施部门;市监察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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