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一、为促进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三、认定范围。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的经济实体。
四、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具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独立法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研究、开发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
(四)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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