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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互助共济、保障适度;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药费用补偿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原则上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山亭区乡村户籍的居民。具体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乡村户籍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一律作废。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区等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偿总额每人每年80元

(四)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特困农民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五)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后年度适度调整筹资标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征缴结束后,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区、市、省配套顺序逐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负责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条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人员按区编委设置标准配备,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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