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转化中心服务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利用农村党员服务转化中心这个平台,充分发挥其服务、教育培训和转化治理等三大职能,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职能
第一条党员服务转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深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重"的精神,增强对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恪守本职,竭诚服务;
第二条党员服务转化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党员咨询、求助时须态度和蔼、微笑服务、百问不厌、百听不烦;
第三条党员到农村党员服务转化中心接转党员关系、咨询、求助等,不分管辖地域、不论身份属性,服务转化中心工作人员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及时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解决;
第四条对报上级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的服务要求,在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后,由农村党员服务转化中心负责反馈落实;
第五条党员服务转化中心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服务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反映处理结果。碰到非凡情况要进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服务中如碰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须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听候指示;
第六条对党员服务转化中心受理的党员求助服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非凡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党员服务转化中心定期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镇党委报告,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
第八条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况,应及时上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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