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形象,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党内条款的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
第四条
本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具体的工作机构。主要开展通过受理管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以直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形式实施监督处理,以及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实行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规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
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不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据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办事服务承诺制(包含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告制以及一次性告知等内容)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五)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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