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行政立销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办案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根据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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