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车辆的管理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局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局所属车辆由专职、兼职和聘请司机驾驶,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检查及保养车辆,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队统一保管,每台车须建立资料、领用油料、维修费用档案。
第五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六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是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用车,由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合理调派。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交通路途的远近等科学合理调派。
第八条驾驶员在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文明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用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条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车辆所属部门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局车队稽核。
第十一条车辆当日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以防被盗。
二、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并应遵守《拉萨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及本规定,安全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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