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管理,保障建筑民工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活动,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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