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党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时期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局机关共产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结合市局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共产党员调离或调入市局机关工作,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同时,要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本人党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调入人员办理党的组织关系手续:
1、持本人党的组织关系,先到张家口市委组织部换取开往市直机关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然后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工委换取开往我局机关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3、本人持市直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委报到;
4、机关党委办公室应迅速将新调入党员列入机关党员表册,编入所在科室党支部,并通知本人和所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调离人员办理党的组织关系手续:
1、调离党员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党支部在告知机关党委办公室以后,进行调出注销登记;
2、调离党员到机关党委办公室开具开往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并在机关党员花名册中进行注销登记;
3、调离党员持党委的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科办理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调出本市的,还要到市委组织部换取组织关系调动介绍信)。
第二条党费管理。
1、每一位机关党员都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2、因特殊情况按月交纳确实有困难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提前预交或在返回单位后补交,但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
3、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作出除名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党小组长要按月收取本党小组党员的党费,并及时向本支部组织委员转交。
5、各支部组织委员将本支部党员党费收齐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集中上缴机关党委办公室;对不能够按时集中上缴党费的党支部,应当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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