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裁量权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2009]第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及《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量化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部门包括本局具有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法定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的局各科室及部门。
第五条局房政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是本局法制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六条行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处罚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和阶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四)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者创设条件;
(五)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九条对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及行政处罚流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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