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种垃圾管理制度
第。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
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唐山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
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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