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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的屠宰水平和生猪产品质量,建立定点厂的信誉保证体系,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机《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按《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对定点厂相应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未予评级或达不到四级标准的,不赋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管理工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反本办法的分级行为和结果要予以纠正或否决。

第四条一、二级资质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三、四级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通过评级的定点厂,可获得全省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并在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证、章、牌上标明所属等级。

第五条申请评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可向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成由屠宰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评定小组,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5日内,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有权机关组织评级。

第六条分级过程和结果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对分级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在分级结果分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进行审核,30日作出复核结果。

第七条对定点厂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厂资质条件提高的,可予以晋级。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权机关对其资质予以降级或撤销。

(一)丧失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的;

(二)停产超过三个月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四)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的;

(五)生猪宰前静养达不到要求的;

(六)屠宰注水猪、出厂注水肉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八条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厂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暗箱操作或循私舞弊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

一般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厂区周围无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产设备和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且平面布局、建筑材料、内部设计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划分明确的责任制;

六、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和条件;

七、污水、污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八、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一级厂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按7小时计算)2000头以上,实际班产日均6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设计分割能力,班产5吨以上;

(四)待宰间1600m2以上(不包括赶猪通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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